勞、健保及退休金
投保單位成立
【 2026.04.23 】
新投保單位加保業務
勞工保險係採團體保險方法辦理,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8條規定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故各單位為員工申報加保,應先辦理開戶手續(單位新成立之保險效力自表件送達或郵寄本局當日起算)。開戶投保所需書表、證件及申報方式分述如下:
壹、投保手續
一、事業單位
(一)、應填表格:
1. 勞保、就保、災保、健保及勞退合一投保申請書2份(內填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2. 勞保、就保、災保、健保及勞退合一加保申報表2份(內填投保勞工基本資料)。
(二)、應附證照影本:
應檢附負責人(雇主)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2份(雇主為外國人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並按下列事業別檢附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2份。
1. 工廠: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為園區事業登記證或開工證明)。
2. 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3. 行號: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4. 礦場:礦場登記證、採(探)礦執照(如係公司組織應加附公司登記證)。
5. 農、牧、林場:農場、牧場、林場登記證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如係公司組織應加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6. 漁業:漁業執照或船舶登記證(如係公司組織應加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7. 新聞、出版事業:新聞、出版事業登記證(如係公司組織應加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8. 公益、合作事業:合作事業登記證、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
事業單位如無法取得(或尚未取得)前項證件時,可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投保手續。
二、 自願投保單位
(一)、應填表格:
1. 勞保、就保、災保、健保及勞退合一投保申請書2份(內填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2. 勞保、就保、災保、健保及勞退合一加保申報表2份(內填投保勞工基本資料)。
(二)、應附證照影本:
應檢附負責人(雇主)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2份(負責人為外國人請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並按下列單位類別分別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2份。
三、職業工會
(一)、應填表格:
1. 投保申請書2份(內填工會基本資料)。
2. 加保申報表2份(內填投保會員基本資料)。
(二)、應附證照影本:
1. 立案登記證明書影本2份。
2. 負責人(理事長)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影本各2份。
3. 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4. 組織章程影本2份。
貳、申報方式
一、書面申請:
投保單位填妥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均請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連同應附證照影本派人專送或掛號郵寄本局,單位新成立及被保險人保險效力之開始自表件送交本局或郵寄當日起算。本局於收件後需進行審核,如果應備文件齊全,本局會以掛號寄送承保通知函件。如果應備文件不齊,本局會以掛號將原件退還投保單位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經如期補正者,自申報之日生效。此後,投保單位應按照本局核編之保險證號申報新進員工加保、離職員工退保或投保薪資之調整等有關勞工保險事務。相關書表如下:
(一)、參加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請下載「勞保、就保、災保、健保及勞退合一投保申請書」及「勞保、就保、災保、健保及勞退合一加保申報表」(參加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同時為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網址
(二)、僅參加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請下載「就保、災保、健保及勞退合一投保申請書」及「就保、災保、健保及勞退合一加保申報表」:網址
二、本局e化服務系統
(一)、已取得「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編號」並持有單位憑證及負責人自然人憑證之單位,可至本局e化服務系統申請成立勞(就、災)保或就(災)保新投保單位,申報員工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申報成功後,需進行人工審查,審查通過後本局會以掛號寄送承保通知函件。
(二)、透過本局線上成立新投保單位者,即自然成為勞(就、災)保或就(災)保網路申辦單位,至本局e化服務系統完成指派作業後(免再註冊),即可線上申報勞工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三、透過經濟部一站式線上申請
因應電子化政府趨勢,新開辦單位如有僱工,可至經濟部「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辦理商工設立登記,同時申請成立勞(就、災)保/就(災)保/勞退/健保投保單位,並為員工申報加保(提繳)。相關網站如下:
(一)、經濟部「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
註:
- 已申請成立新投保單位於保險證號審核期間(尚未取得保險證號),如需另行申報加保、退保及投保薪資調整等作業,請以書面申報並於表內左上角註明新投保申報日及統一編號。
- 另使用書面申請及透過經濟部一站式線上申請新投保之單位,於收到本局承保通知函件取得保險證號後,歡迎至本局e化服務系統申請成為網路申辦單位(申請網址、申請流程),享受快速便捷的網路服務。
健保-投保單位
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
1.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但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由國防部指定。
2. 第三類被保險人:所屬或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或漁會。
3. 第四類被保險人:國防部、內政部或法務部指定之單位。
4. 第五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5. 其他:
(1) 安置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被保險人,得以該機構為投保單位。
(2) 第六類無職業投保於鄉鎮市區公所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得徵得其共同生活之其他類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同意後,以其為投保單位。但其保險費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3條規定分別計算。
(3)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考試訓練機關接受訓練之第六類保險對象,應以該訓練機構(關)為投保單位。
(4) 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2個月以上者,保險人得洽定其他投保單位為其保險對象辦理有關本保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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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類別 |
應申報投保單位名稱 |
應附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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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財團法人之私立醫療院所、護理之家 |
開業執照登記之醫療機構名稱 |
開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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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私立補習班 |
立案證書登記之名稱 |
立案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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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築師事務所 |
開業執照登記之事務所名稱 |
開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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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專業技師事務所 |
開業執照登記之事務所名稱 |
開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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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地政士事務所 |
開業執照登記之事務所名稱 |
開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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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律師、聯合律師事務所 |
某律師 |
律師證書、公會會員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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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聯合律師事務所(某律師) |
律師證書、公會會員證書、聯合執行業務合夥契約書(或合夥章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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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國法事務律師 |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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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會計師、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某會計師 |
會計師證書、公會會員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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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某會計師) |
會計師證書、公會會員證書、聯合執行業務合夥契約書(或合夥章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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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專利(商標)代理人事務所 |
某專利代理人 |
專利代理人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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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專利師 |
專利師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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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標代理人 |
服務標章註冊證或商標註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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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記帳士 |
某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
登錄執業證明書、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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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記帳士 |
記帳士證書、公會會員證書或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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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外商在台代表辦事處 |
某公司(某代表人) |
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表及核備函、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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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立法委員、國會議員、地方民意代表 |
立法委員○○○、某縣(市)議員○○○或某縣(市)鄉(鎮、市)民代表○○○ |
當選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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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寺廟 |
寺廟登記證之寺廟名稱 |
寺廟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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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保險業經紀人 |
某保險業經紀人 |
保險業經紀人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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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公寓大廈及社區管理委員會 |
某管理委員會、某(大廈名稱)管理負責人○○○ |
縣市政府、鄉鎮公所或警察機關核備函、主任委員當選資格證明(或會議紀錄)、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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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牙體技術所 |
開業執照登記之名稱 |
開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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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外國駐台經濟文化商務辦事處 |
駐台辦事處全銜 |
外交部函、官員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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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本國人、外籍配偶、大陸港澳配偶擔任家庭幫傭看護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
雇主本人 |
僱傭證明(應經村里長簽署見證)、受僱勞工身分證(受僱勞工如為外籍、大陸港澳配偶,並同時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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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外國籍家庭幫傭、看護工 |
雇主本人 |
勞動部核准聘僱許可文件(包括聘僱核准函、僱用外國人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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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人民團體、社會團體 |
立案證書登記之名稱 |
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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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公證人 |
某公證人 |
司法院民間公證人遴任人證書、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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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儲蓄互助社 |
某儲蓄互助社 |
儲蓄互助社登記證、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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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政黨 |
證書登記名稱 |
政黨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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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研究計畫主持人 |
某先生或某女士(研究主持人) |
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合(契)約書、聘僱人員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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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擬參選人、候選人 |
某縣(市)議員擬參選人(候選人)○○○、立法委員擬參選人(候選人)○○○ |
監察院政治獻金開戶許可函、選舉委員會受理登記為候選人之公文或相當證明文件之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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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依「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成立巷弄長照站或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村(里)辦公處 |
某村(里)長辦公處(某村(里)長) |
村(里)長當選證書、縣(市)政府依「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審查核定成立巷弄長照站之核定函或核定成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核定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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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農業產銷班 |
核准函登記名稱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設立核准函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