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議題
扣繳填報期限
【 2026.04.23 】
給付居住者(詳附表定義):
(1) 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下年度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2)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給付非居住者(詳附表定義):
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