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交易(新舊制)
房屋課稅範圍
【 2026.04.23 】
如何課徵
• 課徵期間:上一年7月1日-當年6月30日
• 課徵範圍: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 課徵方式:修法後按「年」課徵,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末日
• 變更房屋使用情形:修法後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次一工作日)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 稅額減少:當期適用(逾期申報自次期適用);稅額增加:次期適用 ]
• 繳稅期間:每年5月1日-5月31日
資料來源:財政部
納稅義務人
修法後每年2月末日房屋稅籍資料所記載的「房屋所有人」!
其他情形:
• 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使用權人
• 房屋設有典權人:典權人
• 房屋共同持有:共有人推定一管理人繳納;未設管理人則由共有人各按應有部分繳納
• 房屋為信託財產:受託人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房屋所有人不明: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無建造執照則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