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合所得稅
盈虧互抵
【 2026.04.20 】
1、個人交易房地之虧損,可在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管是虧損或獲利,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房地交易若有虧損,其虧損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是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或繼承、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交易所得必須課徵房地合一稅;交易若經核定產生虧損,依前開法條第2項規定,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舉例,甲君108年10月15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850萬元買入A房地,110年1月20日以總價1,9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申報房地交易損失100萬元(出售總價1,900萬元-取得成本1,85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50萬元),經審核後如數核定交易損失。甲君再於112年12月3日出售於111年買入的B房地,交易所得為300萬元,甲君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時未減除出售A房地損失100萬元,經該局提醒,甲君補申報減除該筆房地交易損失100萬元,少繳房地合一稅45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注意房地交易盈虧互抵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導致個人權益受損。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2、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可據以核實認定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地政士等)及其他所得業者(如:補習班業者、幼兒園及養護機構等)依規定設置並妥善保存帳簿、憑證,且按實申報者,可依實際業務收入及成本、費用支出核實認定所得。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並以當年度實際業務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支出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列入當年度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若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時,稽徵機關會依查得資料或以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所以,執行業務者若認為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以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的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執行業務者可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依法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提供稽徵機關做為核實認定所得額依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規定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除可據以核實認定所得額外,還能享有相關稅務優惠,如: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同一年度可適用盈虧互抵。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柯小姐
電話:(04)7274325轉240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