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外繳稅台灣扣抵
【 2026.04.23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且可提示規定證明文件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 甲公司112年度取得境外公司給付之收入新臺幣1,000萬元,已於國外繳納所得稅200萬元,甲公司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為300萬元,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境外所得額為700萬元(1,000萬元–300萬元),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為140萬元(700萬元×20%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