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與行號課徵方式及申報
【 2026.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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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別項目 |
獨資及合夥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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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稅 |
除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外,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1)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 (2)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 |
1. 87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公司於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當年度盈餘分配予股東,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並可將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扣抵其綜合所得稅。 2. 104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計算式變更如後【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50%】。 3. 自107年1月1日起,公司無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繳納之稅款不併同分配予股東,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採股利課稅新制。 4. 87年度至106年度,如公司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5. 自107年度起,如公司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6.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自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起,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支出合計達100萬元以上,該實質投資金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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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利息 |
向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另向非金融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96年度至113年度為月息1分3厘)內可以核實認定。 |
公司向股東及非金融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96年度至113年度為月息1分3厘)內可以核實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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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資收益免稅 |
無右列規定之適用。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87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間,其可扣抵稅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自107年1月1日起,配合廢除設算扣抵,已無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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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盈虧互抵 |
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項目。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者,得將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其要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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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稅獎勵 |
增僱員工(或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 |
1. 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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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營利事業所得稅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 |
113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其起徵額、稅率及應納稅額計算公式說明如下: |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