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罰則
【 2026.04.20 】

第四十八條(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之處罰)

違規類型

內容 / 罰則

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

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依銷售額1%處罰(1,500–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買受人名稱/地址/統編記載不實(第二次起)

依銷售額2%處罰(3,000–30,000元)

第四十八條之一(定價未內含營業稅之處罰)

違規類型

內容 / 罰則

定價未內含營業稅(經通知未改正)

處罰1,500–15,000

第五十一條(漏稅之處罰)

違規類型

內容 / 罰則

漏稅(如未申請稅籍登記、短報、虛報等)

除補稅外,處所漏稅額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憑證但有實際進貨者

若證明確為實際銷貨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對方已補稅者,免罰

第五十二條(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

違規類型

內容 / 罰則

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申報期限前查獲)

補稅後按稅額5倍以下罰鍰,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一年內查獲3

停止其營業

第五十三條之一(從新從輕原則)

原則

內容

法律變更適用原則

違法後如法律變更,採用裁處時之規定;如原規定較有利,則採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