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罰則
【 2026.04.20 】
第四十八條(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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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類型 |
內容 /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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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 |
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依銷售額1%處罰(1,500元–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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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名稱/地址/統編記載不實(第二次起) |
依銷售額2%處罰(3,000元–30,000元) |
第四十八條之一(定價未內含營業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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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類型 |
內容 /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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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未內含營業稅(經通知未改正) |
處罰1,500元–15,000元 |
第五十一條(漏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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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類型 |
內容 /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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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稅(如未申請稅籍登記、短報、虛報等) |
除補稅外,處所漏稅額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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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憑證但有實際進貨者 |
若證明確為實際銷貨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對方已補稅者,免罰 |
第五十二條(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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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類型 |
內容 /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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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申報期限前查獲) |
補稅後按稅額5倍以下罰鍰,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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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查獲3次 |
停止其營業 |
第五十三條之一(從新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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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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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變更適用原則 |
違法後如法律變更,採用裁處時之規定;如原規定較有利,則採原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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