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處理
中租迪和融資交易會計分錄
【 2026.04.23 】
財政部1100702新聞稿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存貨仍在公司並未移轉,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揭露說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但是該交易本質是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交易,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甲汽車公司因資金需求,與乙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汽車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1,000萬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借款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金額1,090萬元,差額依借款期間18個月平均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為5萬元,甲汽車公司109年度應將開立發票1,000萬元,自營業收入調節表減除,當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60萬元,110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30萬元。
甲公司1/1分錄:
借:銀行存款 10,045,000
借:進項稅額 500,000
借:未實現利息 90,000
貸:銷項稅額 545,000
貸:其他借款 10,900,000
甲公司每月利息分錄:
借:利息支出 50,000
貸:未實現利息 50,000
押金設算息會計分錄
收到押金設算息憑證,未稅價100,稅金5元,總額是105元
借:租金支出 100
借:進項稅額 5
貸:利息收入 105
會計帳簿、憑證保存多久?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至於依照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而納稅收據的保存年限則為配合稅款的徵收期間,避免將來查證欠稅時引起爭執,亦以保存5年為妥。上述帳簿及會計憑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以電子方式儲存媒體,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上述規定年限保存,其帳簿及原始憑證得予銷毀。
(商業會計法第38條)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6條、第27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